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ZDDBG202059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3]1060号 |
发布机构: | 厅法规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函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12-27 |
部政策法规司: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收悉。经我厅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理由:山区群众需要依靠一些不通航的小河流上的渡口、渡船解决过河问题,这些渡口、渡船也应纳入《规定》管理范围。
二、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满50总吨且额定载客未满30人的客渡船的渡船船员可仅持有内河小型客渡船驾驶员适任证书”修改为:“未满50总吨且额定载客未满30人的机动客渡船的渡船船员可仅持有内河小型客渡船驾驶员适任证书。”
理由:在客渡船增加定语“机动”,以便和非机动船区别管理。
三、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5米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渡船”修改为:“5米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机动渡船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渡船。非机动渡船渡工应当按有关规定持有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内河注册船员服务簿”。
理由:由于实践中对非机动渡船渡工要求不高,非机动渡船渡工按船上服务人员的要求对待即可,持有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内河注册船员服务簿可以满足技术和安全要求。
四、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渡运水运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活动”修改为:“在渡运航线上下游各200米内的渡运水运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活动”
理由:采砂、取石由河道部门审批,捕捞、养殖由渔业部门管理,在实践中存在渡运水域划定不清、责任不明、安全管理难作为等问题,因此应当明确渡运水域的范围,便于管理、维权和明确安全责任。
五、建议将第三十三条:“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调水、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社会发布水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修改为“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调水、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县级防汛部门应当事先向社会发布水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理由:为避免相互推诿,保证责任落实,应该明确发布水情信息的主体。
六、建议将第三十五条“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乡镇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航次签单发航”修改为“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乡镇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航次签单发航,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理由:由乡镇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航次签单发航在经费保障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建议由县财政负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2月26日